台中市環境保護局為持續提升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落實及注重責任物品標示正確的回收標誌,並因應即將於9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將藥品容器納入應回收項目的新政策,避免業者因不了解而觸法,特於今(4)日下午舉辦「推動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相關應標示回收標誌講習會」。今會中,邀請到環保署長官針對應標示回收標誌物品,及相關規範詳細說明,並提供業者與政府機關雙向溝通的管道。
中市環保局長沐桂新表示,有鑑於過去市售的環保補充包包材多為複合材質,回收不合經濟效益,所以未列入回收項目,但仍有部分業者似乎誤以為「標愈多、就沒事」的心態,導致標示錯誤回收標誌的商品增加,導致混淆民眾認知而無法落實資源分類之情形,進而影響相關後端回收工作的執行。
為不讓業者繼續存有僥幸心態,環保署已函文各地環保局進行查核工作,中市環保局也已派員前往各大販賣點進行稽查工作,於販賣點查核環保包裝袋上是否標示收標誌(不可丟棄於回收設施內)及丟棄方式。
環保署於「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中,已於98年1月13日公告將藥品容器納入應回收項目,並自99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環保局沐局長也表示,本次講習會是針對中市轄內容器商品製造、輸入業者代表共計864家,針對「容器商品回收標示相關規範」、「新增藥品容器應注意之法規」、「環保補充包是否可標示回收標誌」等議題進行說明。希望透過本講習活動,提升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的法令素養外,並能落實資源物品有效回收之工作。
沐局長也提醒業者,若未依規定標示回收標示,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相關規定將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疑問,可逕自於台中市環保局列管業者專屬網站中查詢(http://recycle.tcepb.gov.tw/carrier/)查詢,或電洽環保局「資源回收專線」04-2229402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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