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如符合租稅減免者  請於期限內申請減免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莫拉克颱風帶來豪雨,如有房屋、汽(機)車或財物、商品受水災侵襲而毀損的民眾,請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各項稅捐減免。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ㄧ、「房屋稅」:房屋在水災中受創,受災戶可在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至於減免幅度則依實際毀損情況而定,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的房屋可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的房屋亦可減半徵收房屋稅。



  經現場勘查後,如符合上述減免者,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一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算;亦即房屋毀損情況達減免規定時,只要淹水一天,就可以減免一個月的房屋稅。



  二、「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向土地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已繳納使用牌照稅之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因泡水而暫時無法使用或不堪使用者,應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再檢具監理機關所核發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從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此外,受災民眾有個人財物遭受損失,或公司行號因水災而有財物、商品、庫存等損失者,可以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勘驗,取得財產損失證明後,憑該證明在申報98年度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不瞭解之處,地方稅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國稅可逕洽中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5-17
  • 點閱次數: 45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