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對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98年8月5日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使獎勵範圍切合實際需要、評選作業更臻周全。台中市環境保護局表示,本次修正擴大獎勵對象及增加獎勵內容,對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風險降低及減量皆具有正面影響。有關內容詳載於環保署法規網站(網址:http://share1.epa.gov.tw/epalaw/),有興趣民眾及業者可上網下載,也歡迎推薦毒化物運作優良廠商參加選拔。
中市環保局也表示,本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修正,將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對象擴大非限毒化物運作人,其餘致力於改善績效卓著,或降低運作風險足資推廣之專責人員,及研發低污染、低毒性之毒性化學物質替代品研究之學者專家,或相關輔導工業團體,或政府機構等亦值得獎勵,皆能依法予以獎勵。
同時也納入「綠色化學」理念,對改善製程設備,且減少製程廢棄、降低釋放量績效優良者加以獎勵,以因應世界環保議題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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