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台灣未來區域發展的縣市改制直轄市案,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規定,於9月1日發布台中縣(市)改制計畫,確立了台中縣(市)將從明(99年)年12月25日起改制為新直轄市,新直轄市名稱為「台中市」。
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1規定,核定改制之直轄市、縣(市),其民選地方公職人員均將延長任期至改制當日(99年12月25日),且改制後之第1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里長的選舉應於改制日1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行政院核定「台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其中核復重要事項如下:「(一)台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其市政府府本部將設於台中市西屯區新市政中心,為利促進該直轄市之府會互動與聯繫,未來新直轄市議會所在地,設於台中市新市政中心市議會大樓,台中縣議會現址則為第二議事廳。(二)為維持台中縣(市)之行政區域穩定,渠等合併改制直轄市前,原轄鄉(鎮、市)及村(里),除情形特殊(如眷村改建、遷村等)外,其行政區域依改制計畫所載,不宜變動。另渠等改制直轄市後,除原屬山地鄉或偏遠地區外,俟「行政區劃法」完成立法後,應以20萬至30萬人為1區之原則,進行區之整併,以建立行政區域之合理規模。」
為推動改制工作,內政部已擬訂「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設置要點」(草案),於98年8月24日函報行政院中,台中縣市政府亦將於該設置要點公布後據以訂定「台中縣市改制直轄市改制作業小組設置要點」;儘速成立「改制作業小組」,以統籌協調改制工作各項事宜。
為利民眾了解改制計畫核定情形,內政部已將行政院之核定函影本、內政部之發布令影本及改制計畫,刊登於行政院公報,民眾可於內政部網站:內政部便民專欄 -下載專區-民政類下載專區,http://www.moi.gov.tw/download_classify.aspx下載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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