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9年1月1日起,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陳列販售散裝食品時應做好「品名」及「原產地(國)」標示事宜,否經查獲有不符合規定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
台中市衛生局指出,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自今日起,於陳列販售散裝食品(凡產品外包裝屬開封後可恢復原狀之包裝食品)時,請做好「品名」及「原產地(國)」標示事宜。
業者請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標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若經查獲有不符合規定者,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衛生局也將派員進行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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