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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公共通行之私有土地,依規免徵地價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由於土地所有權人往往不知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或私設巷道可以申請減免,而喪失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減免申請要件者,請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請土地所有權人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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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7
  • 點閱次數: 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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