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需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證明書雖明定有效期間為6個月,係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需於6個月內完成賦稅減免之申請及土地登記等手續,並非指該證明書之證據力持續6個月。該證明書之作用只是在證明所申請之土地在該證明書核發時,係作農業使用無誤。
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若於該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再度辦理移轉登記及賦稅減免手續時,應重新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如:甲向地政機關辦理共有土地分割時,已申請核發6個月有效期限之農地農用證明書,土地辦理分割登記後,分割後之地號土地想再移轉時,因土地權利範圍已與分割前土地不同,應重新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書,始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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