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行銷台中市之美景,鼓勵影視業者來台中拍片,台中市政府99年度編列300萬元補助,申請期間自99年2月1日起至99年3月5日止,歡迎影視業者向市府新聞處提出申請。影視業者所提的企劃案,每案以新台幣300萬元為補助上限,連續劇及電視動畫類每集以新台幣80萬元為補助上限。
市府新聞處長曹美良表示,為加強城市行銷,打造台中市成為電影的故鄉,台中市政府率中台灣之先,於98年5月21日訂定「台中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辦法」,只要影片中有足以辨識中市景點的場景,能正面行銷中市者,無論是電影還是電視劇均可向市府提出補助申請。
曹處長指出,有意申請補助的影視業者須注意以下相關規定,包括:一、影片內容有足以辨識中市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中市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二、影片長度應為75分鐘以上。三、電視連續劇應有13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45分鐘以上。四、電視動畫應有13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20分鐘以上。五、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六、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七、外國電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申請補助的影視業者須填具申請書、製作企劃書、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外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台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影片劇本、影片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過去實績說明、對中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並請於99年3月5日前遞件(以郵戳為憑)至台中市政府新聞處,逾期恕不受理。
補助對象及額度將由本府影視委員會開會審議決定,相關申請辦法詳見新聞處網站公告事項「99年台中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申請須知」(http://www.tccg.gov.tw/sys/SM_theme?page=459b0146),或逕洽新聞處新聞行政科吳先生(04-22289111轉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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