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內容包含載有買賣器具之採購及安裝工程的概括承攬工程合約,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指出,印花稅法中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者,若稅率相同,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因此,若器材設備的採購與安裝工程一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該契約即具有買賣動產契據與承攬契據兩種性質,依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依合約總金額1‰ 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若以買賣動產契據性質貼用12元印花稅票,則形成短繳印花稅,不但要補繳所漏的稅額,還將被處以所漏稅額五倍至十五倍的罰鍰。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1而以新台幣12元貼花致貼用不足之合約,應儘速自動補貼,以免受罰。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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