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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立承攬契約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完納印花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約如訂有明確金額者,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足印花稅票;如必須等工作完成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金額。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常有書立承攬契約之納稅人以為印花稅是工作完成時才須繳納,這是不正確的觀念。因印花稅屬憑證稅,依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納稅人如有書立承攬契約交付或使用時,即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完納印花稅。如果承攬工作金額無法確定時,依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也必須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地方稅務局再次強調,現在政府各單位於簽訂承攬契約時均會提醒納稅人須完成印花稅繳納程序後,才會完成簽約。稅務局籲請立約或立據人能夠多了解印花稅繳納期限,而不致有所延誤契約訂立時間。如您對上述規定仍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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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7
  • 點閱次數: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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