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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管制 中市環保局開出250張勸導單

   有鑑於餐飲業陳情案件逐年增加,台中市環境保護局為使餐飲業者明確了解相關法令規範,今年度結合油煙、廢水及廢棄物等各項污染管制項目,針對一中街、逢甲、中華路、忠孝等餐飲業密集的商圈中油煙污染量較高類別之餐飲業者進行查核作業,共開出250張勸導單,環保局表示後續將持續進行複查不會主動開罰,但若有影響周邊住戶或店家而遭受陳情未改善者,環保局仍會依法處理。



  台中市環保局長沐桂新表示,98年餐飲業空污陳情案件達744件,其中重複陳情案件高達53.6%,顯見多數餐飲業者於遭受陳情後,仍無法有效改善污染情形。



  為促使餐飲業者能有效改善避免影響周邊環境,環保局篩選陳情比例較高行政區(西屯區、西區、北屯區及北區)內各餐飲業密集商圈主動進行查核,針對改善項目或可能污染項目開立勸導單,並加強法令宣導。



  本次執行巡查作業的251家業者中,有2成業者任由油煙逸散到大氣中,而有7.6成業者僅以風扇收集油煙後即排放,並未去除廢氣中油煙;而餐飲廢水及殘渣處理,僅有3.2%業者設有油脂截流設施,顯見本市餐飲業者在各項污染改善上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不過在本次查核行動中也發現業者在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部份,僅有4.4%業者未推動資源回收;其中唯一未開立勸導單的「猋(ㄊㄞ、)師傅」表示,在業者加盟時即要求需設有相關設施避免污染環境,相關營運模式及環保設施均可作為其他連鎖業者之參考。



  台中市環保局也指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1.餐飲業從事烹飪,散布油煙或惡臭;2.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依同法第60條,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亦規定,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未符合排放標準(需經異味官能檢測),依同法第56條,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依同法第50條第1款,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依同法第50條第2款,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局強調處分不是目的,請業者應該加強自我之污染防制工作,減少及避免影響他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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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7
  • 點閱次數: 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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