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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恢復健康或死亡,即取消免徵使用牌照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並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若身心障礙者恢復健康或死亡,即不符免稅條件,應自恢復健康或死亡之翌日起回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在清查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異常案件時,如發現車主據以申請免稅之身心障礙者,有恢復健康或死亡情形,稅務局會通知車主補繳稅款,稅單一經送達後,車主如未繳納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稅法規定,會被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免稅車主注意,如有上述情況請主動向稅務局申請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或收到稅務局寄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亦請儘速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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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7
  • 點閱次數: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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