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便利滯欠小額欠稅而受強制執行之納稅人繳納稅款,對於應納金額合計未滿2萬元的執行案件,納稅人收到行政執行處寄發的傳繳通知時,可持現金及傳繳通知書,於繳納期限(即傳繳應到日期)前至委託代收之便利商店繳納。
在公庫法修正前,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民眾到便利商店繳稅,需自行負擔手續費,為配合公庫法修正及強化為民服務效果,財政部請各地方政府自99年度起編列預算支應。換句話說,從99年1月1日起,民眾利用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就可免自行負擔手續費,而改由政府負擔,將可減輕民眾納稅負擔。
稅務局特別提醒到便利商店繳納稅款的民眾,因便利商店所給予之交易明細表收據字跡容易消退且不易長久保存,務請記得索取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傳繳通知書等資料,如發現傳繳通知書上未加蓋便利商店店章,即可要求加蓋店章,以作為繳稅證明之用,並籲請妥善保存,以保障自身權益,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