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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加油站應於1月底完成地下儲槽系統監測紀錄申報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表示,加油站業者應於99年1月底完成98年第4季油槽總量平衡與監測設施紀錄申報,若未依規定申報,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也提醒業者留意測漏管有無積水或阻塞情形。



  環保局指出,依「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加油站業者應於99年1月底前,將98年第4季進出油量總量平衡監測紀錄及其他規定之監測紀錄,以網路傳輸方式進行申報;環保局提醒各業者在點選「確認申報」前應多加注意申報資料之完整性,一旦進入申報作業後,便無法自行進行修改,到時將增加不少程序上退、補件手續及時間;另外,建議業者能提早幾天將資料上傳,以減少最後時刻可能發生系統壅塞、當機之風險。



  環保局表示,98年加油站網路申報資料驗證查核時,發現多家加油站採用舊型的測漏管(鐵鍍鋅材質),容易有生鏽腐蝕阻塞之情況,並於透氣試驗時,導致抽氣負壓過大而常有抽出管底積水之現象,顯示測漏管已失去洩漏預警功能;因此環保局請加油站業者務必時常檢視其監測設施功能性是否正常,切勿發現設施已喪失功能,而仍擬具數據進行網路申報,若經現場驗證資料有所不符,可能因申報不實而遭受處分。



  此外,環保局表示,如監測時發現異常情形:(一)地下水監測若有發現浮油或其厚度達3mm以上者(二)總量平衡申報連續二個月 T3(月總油量盈虧值) > T2(推估月總油量盈虧值)(三)土壤氣體監測申報:有浮油情形、測爆器 ≧ 25%LEL、抽氣檢測PID ≧ 500ppmv及 FID ≧ 2000ppmv,業者首先應確認監測紀錄是否確實,若資料無誤,則應於3小時內通報環保局,並進行洩漏源調查,污染改善、設備修或關閉。



  環保局指出,另依「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加油站各項監測方式須由經環保署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執行,各業者要確實留意。



  環保局提醒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底前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一季之地下儲槽系統監測紀錄,並妥善保存核定之報告書,以供查核;屆時若未依規定申報,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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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發布日期: 2010-06-07
  • 點閱次數: 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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