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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年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



  地方稅務局表示,清算中營利事業因欠繳稅捐被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限制其清算人出境,如該清算人變更,將按原限制出境案已列管之欠稅,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不併計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且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年。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死亡,對新任負責人限制出境時,亦依同一原則辦理。



 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如新任清算人為多位法定清算人,而原清算人為新任清算人之一時,因原受限制出境清算人為該營利事業清算人之身分並未變更,是以繼續限制其出境至5年期間屆滿,其他法定清算人則將限制出境至前述5年期間屆滿。至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期間之計算,應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原負責人或清算人出境之日起至該署註銷或解除原限制出境案之日止。



  納稅義務人如對限制出境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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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8
  • 點閱次數: 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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