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省運輸及開發成本,同時減少道路損耗,台中市政府都發處擬修正「台中市建築工程剩餘資源申報作業辦法」,今(1)日經提報市府市務會議審議後通過,除名稱修訂為「台中市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申報作業辦法」外,未來可直接利用之物料將可直接由工地運至合法砂石場、輕質骨材場、水泥場及預拌混凝土廠等場所處理。
台中市都市發展處長黃崇典今早於市府市務會議上指出,為了節省運輸與開發成本,同時減少道路損耗、污染與交通風險等機率,都發處擬修正「台中市建築工程剩餘資源申報作業辦法」。
他說,除了將名稱修正為「台中市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申報作業辦法」外,實際修正的重點內容包括:建築工程之起造人或承造人對於餘土及混合物,應依本辦法規定向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申;報前項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公告範圍之工程承造人,應依規定逕向台中市環境保護局辦理申報。
剩餘土石方產出前,應檢附土石方處理計畫書、土石方數量簽證負責表、土石方處理切結書、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系統工程基本資料表,建築工程開挖深度1.5公尺以下,其產生之剩餘土石方土質代碼為B1、B2-1、B2-2類之可直接利用物料採逕行為交易方式處理者,由起造人或承造人檢附前項及下列文件向本府申報:一、收容處理場所切結書,二、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之基地現況說明書,三、收容處理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工廠登記、公司設立核准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經專業工業技師或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之地質鑽探現地篩分析試驗成果報告。前項收容處理場所為砂石場時,其得交易土質代碼為B1、B2-1、B2-2類;收容處理場所為輕質骨材場、水泥場或預拌混凝土廠時,得交易代碼為B1類。收容處理場所所在地以台中市、台中縣、苗栗縣、南投縣及彰化縣為限。
收容處理場所應建置遠端監控資訊及記錄設備,於營運期間應連續錄影運輸車輛進出情形並燒錄光碟,一份交起造人或承造人向市府申報,一份由收容處理場所送市府備查、一份由收容處理場所自行保管五年。
建築工程土石方實際完成數量與預估數量有誤差時,應於處理完成前申報變更處理計畫書。但誤差範圍未達百分之十或二十立方公尺時,得免申報變更。公共工程或民間工程主辦機關未訂有建築剩餘土石方申報作業規定者,其申報準用本辦法規定。
修正案經市務會議審議通過,將由法制處依規定發布實施。(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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