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買賣移轉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的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課徵範圍,可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事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自始就未向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其事後的移轉亦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變動登記。此類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就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不需貼用印花稅票。仍有了解之處,歡迎逕洽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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