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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房屋不以門市交易或營業登記處所為限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謂營業用,除了門市交易處所,供營利事業內部工作使用之職員辦公處所、會議室、董監事辦公室,或為營業目的陳列商品之商品展示中心,均屬供營業使用。屬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不論是否為營業登記之處所,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會定期將房屋稅核課情形與國稅局營業登記資料核對,並派員清查房屋稅籍相關資料,若查有使用情形變更為營業用者,就會據以釐正房屋課稅資料,並發函通知改課內容。稅務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所收通知函核課事項,如有不符,請與文內所載承辦人聯繫告知,以落實房屋稅籍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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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8
  • 點閱次數: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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