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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些證件  稅務局提醒申請者注意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其本身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居住同一地址親屬專供其使用之車輛,亦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戶以一輛為限。



  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附證件如下:一、身心障礙者本人領有駕駛執照:1.身心障礙手冊2.車主身分證及圖章3.駕駛執照4.行車執照。



  二、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1.身心障礙手冊2.行車執照(車籍地址須與戶籍地址相同)3.戶口名簿(車輛所有人須與身心障礙者同一地址)4.駕駛人駕駛執照及私章5.車輛所有人私章。



  地方稅務局提醒申請人,經申請核准免稅,如果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可以繼續適用免稅;倘車主或身心障礙者任何一方戶籍異動(遷出或除戶),致二人未同時設籍原地址或身心障礙手冊被註銷,免稅條件即喪失,都將會被恢復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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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8
  • 點閱次數: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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