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如因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行政執行處執行的欠稅金額,可以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
依照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分期標準如下:
一、執行金額(含累計)未滿新台幣(下同)20萬元之執行事件,得分2至6期繳納。
二、執行金額(含累計)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之執行事件,得分2至8期繳納。
三、執行金額(含累計)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之執行事件,得分2至16期繳納。
四、執行金額(含累計)在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之執行事件,得分2至36期繳納。
五、執行金額(含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之執行事件,得分2至60期繳納。
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換句話說,納稅人申請分期繳納稅捐必須是屬於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原因,而且還要在稅捐繳納期限屆滿前申請才可以,如果是因財務困難,致無力繳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並無法律依據可以准予分期繳納。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在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時,如果一時經濟週轉不靈,無法一次繳清所有的欠稅,可以至行政執行處陳述財務狀況,請其准予分期繳納,否則行政執行處會以扣薪水或拍賣動產、不動產,甚至拘提、管收等方式強制執行。
如對於房屋稅、契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娛樂稅、使用牌照稅等地方稅有所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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