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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依規仍需課徵房屋稅

  近年來因經濟不景氣,除供自用之房屋外,許多屬投資性質的房屋,在出租不易的情況下,其空置未使用的情形十分普遍,惟即使房屋空置未使用,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該房屋仍應按期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空置之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如為供住家使用者,即應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記載為供非住家使用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事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者,仍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儘早在每月15日以前辦理申請變更,經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後,符合條件者,當月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若在 16日以後才申請變更,就要從下一個月才能適用新稅率。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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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8
  • 點閱次數: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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