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如有不服,應在繳款書所載限繳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天內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以免逾期,而喪失行政救濟之權益。
中市稅務局舉例表示,若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7月1日至7月31日止,民眾如對課稅內容不服,應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8月1日起算30日內即8月30日前申請復查,超過8月30日才申請復查者,即屬逾期。如逾期始申請復查,稽徵機關依規定可直接以程序不合駁回,毋須再作實體審查,民眾權益將大受影響,不可不慎。
如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者,其申請復查日期之認定,係以發寄局郵戳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歡迎洽撥稅務局電話22585000分機640至6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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