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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公佈99年度年節食品抽驗結果

農曆春節年關將近,臺中市衛生局為保障民眾消費權益,針對年節應景食品進行稽查抽驗,包括大賣場、便利超市、傳統市場、商店等,所販售之肉品加工品、魚肉煉製品、脫水食品、醃製食品及休閒食品進行抽驗,檢驗項目包括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去水醋酸)、漂白劑(亞硫酸鹽)、人工甘味劑、亞硝酸鹽、色素、甲醛、黃麴毒素及標示,總計抽驗104件,其中99件合格,5件不符規定,合格率95%。另稽查中市製作年菜之製造商及餐廳共計37家,均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衛生局指出,在104件檢體中,肉類醃製加工品檢驗亞硝酸鹽,及花生糖檢測黃麴毒素均符合規定,於南北乾貨部分,由臺中縣烏日鄉福珍行(烏日鄉西南路308號)販售之金針檢出亞硫酸鹽11.3g/kg,不符規定,臺中市和成菇業販售之香菇頭,檢出甲醛成分;由臺中市明松行販售之四川榨菜檢出苯甲酸超量(1.10 g/kg);糕餅米食製品部分,臺中市徐鄭麗珠製售之「菜粿」檢出去水醋酸,與規定不符,苗栗縣日香堂食品(苗栗縣苑裡鎮客庄里9鄰118-2號)製售之頂級老麵小饅頭檢出食用色素,與包裝標示不符。



  針對不合格之產品,衛生局已令販賣業者將其下架停止販售,來源廠商為外縣市者,則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查處;中市製造業者如經查證屬實,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規定並依同法第33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衛生局建議消費者,選購外賣包裝年菜,務必選擇完整包裝的食品,同時標示應清楚包括:內容物名稱及重量、有效日期、食品添加物、廠商名稱、地址、電話、保存條件、使用方法及營養標示等,於包裝材質部分,更需注意是否標明「可供微波處理」及「微波溫度」等資訊。



  衛生局呼籲,年菜製造業及一般食品販售者,應確實控管產品品質,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確實、完整地標示,落實衛生自主管理工作,才能保障消費者權益。(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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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發布日期: 2010-06-08
  • 點閱次數: 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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