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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內重購自營工廠用地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在2年內購買和出售廠房及土地,且都符合自營工廠用地的規定,可就其出售土地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1、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及廠房,其所有權人必須是同屬一家公司。

  2、不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必須在2年內完成。

  3、均為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

  4、地上建物必須係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5、廠房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

  6、均供自營工廠使用,沒有出租或作其他營業情形。

  7、如屬先買新廠房再賣舊廠房,在購買新廠房當時,舊廠房必須符合自營工廠用地的條件。

  8、出售土地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數額,必須低於重購土地的移轉現值總額,才得退稅,而且退稅金額不超過原納之土地增值稅數額。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注意,核准退稅的重購地,自買進5年內必須作為自營工廠用地使用,而且不能移轉予他人,否則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都會被追繳。(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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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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