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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對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可循行政救濟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若欲提起復查,應在繳款書所定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將申請書送到稅務局,或交由郵政機關遞送,否則,恐因程序不合,遭致駁回。此外,復查主張之理由必須於法有據,並與陳述事實吻合,若有相關佐證資料,亦應完整提示,才有可能被採認並獲致滿意之結果。



  行政救濟一途,係行政機關發揮自我審查的機制,正可謂納稅義務人權益的有利防線,但納稅義務人可先行詢問原處分所持論據,盡量化解雙方歧見,再考慮是否確有救濟的必要,才不致淪為一場非理性的抗爭。(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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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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