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長期持有土地20年以上移轉時,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有減徵之優惠措施,即持有20年以上未滿30年者減徵20﹪、持有30年以上未滿40年者減徵30﹪、持有40年以上者減徵40﹪。
有關長期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點說明如下:
1、一般買賣或贈與而取得者,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
2、因繼承而取得者,為繼承發生之日。
3、因執行機關拍賣而取得者,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4、因徵收而取得者,為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
5、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
6、於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前取得者,為原規定地價之日。
7、信託土地、配偶相互贈與土地、農業用地等不課徵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於再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者,為第一次不課徵或免徵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
8、重劃土地以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之時點。
稅務局特別指出,除經執行機關拍賣而移轉者為拍定日、法院形成判決而移轉者為判決確定日外,應以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日期為準計算持有土地是否超過20年以上,納稅人不可不知,以確保自身權益。(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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