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逾期繳納稅捐依規需加徵滯納金,其計算方式有所不同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在計算滯納金時,各稅截止繳納日期如適逢假日、星期六或星期日則順延至次日或下星期一。繳納截止日期為上班日或星期例假日時,其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則有所不同了。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舉例表示,如稅金繳納截止日期為星期日(則可順延1天至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繳納,未逾2日免加徵滯納金,至星期四起開始加徵滯納金,餘類推。



  如99年2月份娛樂稅繳款書,繳納截止日期為3月10日星期三,因星期四、星期五未逾2日免加徵滯納金,過了星期六、日至星期一已逾4日,則應加徵2%的滯納金,餘類推。



  另,以今年使用牌照稅之繳納截止日4月30日適逢星期五,依規定不順延,5月3日(星期一)以後繳納,就需加徵滯納金了。



  稅務局呼籲納稅人,要保握機會運用各種繳稅之管道儘早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稅法,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有專人會竭誠為您服務。(3/6*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38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