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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房屋依規仍需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違章建築房屋,不論戶政事務所是否有編釘門牌,在未拆除前不管作任何使用,均應依法設籍課稅。



  房屋稅係由稽徵機關根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所應適用之稅率,核計稅額向納稅義務人徵收,如對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徵房屋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之困擾,對合法房屋而言,更失公平,甚至助長違建之風,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對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並予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房屋稅相關法令,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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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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