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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享獎勵金優惠

 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但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按其門票價格或收費額代徵;而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於繳納稅款時按其代徵稅款額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籲請娛樂稅代徵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不但無法享有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且每逾2日尚須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稅務局提醒代徵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如果代徵人對娛樂稅方面有任何疑問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娛樂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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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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