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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改課營業用,包括未辦登記營業人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務局指出房屋稅係按使用情形核定其適用稅率,民眾不要心存僥倖以為未辦理營業登記就與房屋稅改課無關。



  最常見民眾誤會的案例為將一樓擅自變更用途供自己開設或者出租他人經營早餐店或小吃店使用,誤以為未辦理登記既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又可免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局指出,凡是查獲原按住家用房屋變更供營業人使用,除了會派員勘查其實際使用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其坐落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外,至於未辦理營業登記或出租取得租賃收入,稅務局在核發改課情形通知函時,均會一併副本通知國稅局依法查處。如果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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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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