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量且供自用不罰 市府提醒民眾注意並遵行

財政部公告修正「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自99年3月5日公告生效,台中市政府財政處提醒民眾注意並配合遵行。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如下:(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



  前開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0.5者不計入;酒精成品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二分之一計算。



  台中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長何江喬指出,基於飲用酒品衛生標準,亦一併提供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葡萄酒、白蘭地、葡萄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二千毫克以下。



  (二)水果渣蒸餾酒、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釀造酒及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四千毫克以下。(三)Tequila龍舌蘭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三千毫克以下。



  (四)啤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料理酒類、食用酒精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五)再製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所使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等基酒之甲醇含量規定。



  (六)其他食用酒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七)其他相關之鉛及二氧化硫等規定,請逕上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dbmode93/)查詢。



  民眾如發現有可疑仿冒酒品時,可持憑原購買菸酒收據並檢具尚未開封之菸酒品,送至台中市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再予協助送請鑑定真偽。



  財政處菸酒管理科何科長也表示,因仿冒產製私酒,品質粗劣且衛生堪虞,其價格於市面上流通價格與真品並無顯著差異,對消費者健康,無異是加重損害,請消費者切勿購買來路不明或低價菸酒,以免傷害身體健康,損及市場合法交易機制。如發現違規菸酒時,請撥打市內電話1999,或免費檢舉專線(0800)867890。(3/10*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98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