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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收費娛樂活動者 應報繳娛樂稅

各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團體在校園內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的情形,無論是否抵用飲料或餐點費用都應該報繳娛樂稅,並依現行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在活動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的手續,以免受罰。



  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撥打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娛樂稅的問題。(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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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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