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上述期間內不可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仍應追繳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有繼承土地欲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可先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查詢是否曾適用重購退稅,並留意重購登記日期,以免因疏忽而遭補徵稅款。如果仍有稅務上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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