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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不動產移轉契約時務必撤銷契稅申報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關申報契稅。



  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若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時,應由雙方協同另立解契約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撤銷。惟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自始無效或移標的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原所有權人亦行蹤不明,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等情形,可由承買人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契稅申報後未如期繳納稅款將加徵滯納金,滯納期滿會被移送強制執行,故房屋移轉如經雙方解除契約,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別忘了儘速理契稅撤銷申報,辦理時除應檢附原移轉契約書正本及契稅稅單外,同時申請書所蓋之印章應為立約時之原留印章,以免往返補正造成不便。(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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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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