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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契與公契貼用印花稅票之規定 稅務局提醒您注意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先行訂定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而僅需在不動產物權登記契據上(俗稱公契),按契約書記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時,在依照規定格式訂定之契據(俗稱公契)上貼用印花稅票即可。



  買賣雙方當事人在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前,先行訂定之書面買賣契約(私契),固然可以不用貼用印花稅票,但是買賣當事人支付現金價款時,如未另行開立銀錢收據,而在該不動產買賣契約上(私契)簽收收到價款,則收到價款的一方必須在該契約書上,就收到的現金金額貼足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當事人,如果你收到的是現金,一定要記得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以免查獲補稅外還要受罰。(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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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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