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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宅用地未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增值稅,重購時可申請退稅

出售合於稅法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出售時亦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土地,仍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前項規定亦可適用於先購後售的情形。民眾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出售前該土地係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出售時也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民眾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該出售土地確實符合土地稅法所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的地價,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可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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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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