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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用地應併一樓營業用主建物基地按比例課徵土地增值稅

有民眾詢問,持有1棟4層樓透天房屋要出售,第1層樓設有營業登記,第2、3、4層樓設籍居住,騎樓部分土地,是否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騎樓用地應併一樓營業用主建物基地按比例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出售之土地,其地上建物第1層樓設有營業登記,附屬之騎樓部分應併一樓使用面積計算,就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其餘第2、3、4層樓部分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有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其土地增值稅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仍有稅務上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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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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