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如:王先生所有本市北屯區松茂段土地,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明有本人設立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哥哥(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否則超過9月22日才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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