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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共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舉例表示,如張老先生死亡後由兒子張一及張二2人繼承遺產,老先生死亡時留有現金35萬元、房屋價值22萬元及土地價值100萬元。但等到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時,該不動產房屋價值已折舊剩下20萬元,土地價值增加為120萬元,依規定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中不動產部分,應以協議成立的總價值140萬元,按千分之1稅率貼用1,400元的印花稅票或至稅務局申請以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是貼用印花稅票,記得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或劃線註銷之,如果稅票連綴,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得處5倍至10倍罰鍰。印花一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經查獲亦可處20倍至30倍罰鍰。



  如對上述規定仍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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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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