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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其重購退稅之適用應以工廠遷移為要件

有民眾電話詢問,先購買自營工廠用地,另於2年內出售其坐落工業區部分廠地,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自營工廠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先出售原有自營工廠用地,另於他處購買自營工廠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指出,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應以工廠遷移為要件,如原廠仍繼續營運並未遷廠,而僅出售原工廠用地之一部分者,並非所稱「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則無法適用重購退稅。如果仍有稅務上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3/18*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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