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使用牌照稅全期開徵繳納期間,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請收到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稅務局呼籲,收到使用牌照稅核定稅額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無異議,請依限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若有遺失繳款書,請逕向稅務局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為您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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