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地政處表示,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民眾請注意,99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公告,已於本(4)月1日開始公告,公告期間3個月,為保障自身財產權益,請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地政處指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所遺的不動產,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繼承人若未能於3個月內公告期間依法完成繼承登記或向地政事務所提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自7月1日以後將依規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10年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市府地政處籲請民眾注意,若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儘速備齊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的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儘速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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