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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依使用情形課稅 若改變用途,請儘速提出變更申請

 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依不同稅率課徵,房屋只要作住家使用,不管是自己住或出租,都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供醫院、診所、事務所等使用,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做營業或倉庫使用,就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房屋稅的稅率有3種,分別為住家用的1.2%、非住家非營業用的2%及營業用的3%。如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時,則應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但非住家用的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的六分之一。



  由於房屋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所以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應儘速於變更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或所屬分局申請。變更日期在當月份15日以前,當月份起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但如在當月份16日以後才申請,就只能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稅務局呼籲納稅人,如果房屋原本供公司或事務所使用,因租期屆滿、提前解約或暫停、註銷營業,改為住家使用時,不論自己使用或租給別人,都應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儘速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申請的手續很簡便,以傳真、網路或書面提出均可受理。



  如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有專人為您竭誠服務。(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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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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