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的房屋亦不例外,如對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之困難,而且對合法房屋而言,更有失公平,或將發生相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並依其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違章建築房屋稅的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所以若該違章建築拆除,則應於30日內向稅務局提出申請,自拆除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
稅務局呼籲房屋所有人,請依規定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因為若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發生漏稅者,除會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還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至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服務櫃檯洽詢,或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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