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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業受政府補貼之虧損及價差收入,所書立憑證,應繳印花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於98年6月12日至98年9月18日止所書立之憑證,經財政部函示,應補徵印花稅。



  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本市各大眾運輸事業,如果在98年6月12日至98年9月18日期間,因為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所開立之銀錢收據,請儘速補繳印花稅。



  如在上開期間,收入憑證已開立統一發票者,尚無須再繳納印花稅。至於繳納方式,可至稅務局及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或於稅務局網站(http://web.tctax.gov.tw/core/main/index.php?pageItem=0)申請網路申報繳納。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轉分機221詢問。(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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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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