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都發處表示,為加強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特別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針對公共環境清潔衛生的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維護修繕的補助,只要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臺中市各區公所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若有實際維護修繕需要與作為者,即日起可向市府提出補助申請。
都發處住宅管理科指出,實際補助金額依社區戶數不同而有差異,凡符合條件的社區及維護修繕項目,原則上補助維護修繕費用的四分之一為限,而總補助金額的上限為:總戶數100戶以下者,新臺幣10萬元;總戶數101戶至200戶者,新臺幣15萬元;總戶數201戶以上者,新臺幣20萬元;同一公寓大廈每二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可至(市府都市發展處─住宅服務─公寓大廈─下載專區)網頁查詢下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市府提出申請(http://work.tccg.gov.tw/UrbanIndex_NEW/Web/Index.aspx)。由於預算有限,本次公告申請的截止日期為99年6月30日,市府接到申請後,將由都市發展處住宅管理科先行初審,符合規定者提送「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審查,審查通過者依規補助,至額度用完為止。如有相關疑問,請洽市府都發處住宅管理科,電話(04)22289111轉1851~1853。(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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