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
上開法條但書所稱,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係以該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為認定標準。如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其中一方因故遷出原申請免稅地址,致該2人戶籍未設在同1戶口名簿下,或其戶籍地址因遷離致與車籍登記地址不同者,均不符免稅條件,應於稽徵機關通知之期限內遷回戶籍,否則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同一戶口名簿內如有2位以上身心障礙者,且其身心障礙情況致均無駕駛執照者,雖有多輛車籍同登記於該址,且均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惟依前開法條規定,每「戶」仍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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