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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凡屬娛樂稅課稅範圍應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營業人凡有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或收取費用者,如電影、舞廳、舞場、電子遊戲機、電動玩具、網路電腦遊戲、餐廳或汽車旅館附設卡拉OK、MTV、KTV、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水舞、氣墊船、賽車場、人工海浪、漂漂河、漆彈射擊場、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車、機動遊樂設施等供人娛樂者,依娛樂稅法規定,應於開業或舉辦前向管轄的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稅務局同時也籲請經營是項娛樂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儘速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經查獲未辦代徵手續,將被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罰則很重,請業者多加留意。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資訊,可上稅務局網站(http://web.tctax.gov.tw/core/main /index.php?pageItem=0)閱覽,若有其他稅務法令問題,也歡迎撥打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 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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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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