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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被拍賣過戶後,仍有欠稅,原所有權人應負繳納之義務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土地、房屋買賣是在訂立契約於辦理土地房屋移轉時需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以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但經法院拍賣而移轉產權之房屋、土地,未經繳清房屋、地價稅款亦可逕行辦理過戶手續,以致於原所有權人誤解稅款已經由參與分配繳清,事實上該房屋、土地在拍賣分配不足時,前欠繳之房屋、地價稅款仍屬原所有權人之欠稅,其應負繳納之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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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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