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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車換新車,應先將名下不堪使用的車輛報廢,以免遭罰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將註銷牌照車輛,停放在巷道、空地間,致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被處罰鍰的情形十分嚴重。顯見國人對於廢舊車輛的處理,仍缺乏正確的認知。



  許多納稅義務人在購買新車後,常將車庫中不欲使用的舊車,移至住家附近的公路旁或巷弄中放置。殊不知這種錯誤的處理方式,已使您深陷風險。因為,車輛一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依規定,稽徵機關便不再逐年發單徵收使用牌照稅了,但不表示車主可樂得免繳稅,還能任意將車輛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上。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追補註銷日起至查獲日止使用牌照稅外,還須處以高達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則之重,不可不慎。最重要的是,「只有停放,沒有行駛」一樣是使用公共道路!



  稅務局再次叮嚀您,買了新車,千萬別忘了妥善處理名下的舊車,才能確實保障自身的權益。(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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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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